喀左县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喀左县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喀左县利州城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喀左县粮丰贸易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324财保22号 申请人:喀左县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喀左县大城子镇胜利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24676897233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喀左县利州城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喀左县利州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24744342089K。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喀左县粮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喀左县老爷庙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24661200739C。 法定代表人:缴宝丰,经理。 申请人喀左县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喀左县利州城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喀左县粮丰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喀左县利州城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两处,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喀左县利州城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喀左县老爷庙镇的喀左县粮丰贸易有限公司综合楼1-103号(幢号:20180003127,保全价值338985元)、1-104号(幢号:20180003128,保全价值433710元)。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管理、使用,但不得抵押、毁损、变卖、赠与,如需变卖,须经本院许可并将价款交本院提存。 查封担保财产:担保人***、***共有的坐落于喀左县大城***砂路的房屋两套(房屋所有权证号:喀左房权证大城子字第2××4号;喀左房权证大城子字第2××3号)。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周 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