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303执3168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91年10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103211991********,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硖石镇杨家槽村4组101号。
被执行人:宝鸡市易通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698412938J,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园市民中心一楼。
法定代表人:张元生。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宝鸡市易通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宝鸡市金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宝金劳人仲案字(2022)72号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宝鸡市易通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宝鸡市易通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已足额履行完毕义务为由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303执31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朱 兵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董璐瑶
书 记 员 石瑜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