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703执544号
申请执行人:锦州双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
被执行人:通辽市鑫和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
申请执行人锦州双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辽市鑫和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辽0703执5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竹
审判员***
审判员*伟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