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7民终4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锦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北京路五段14-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锦州容天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解放西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后勤部长。
上诉人锦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上诉人锦州容天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9)辽0791民初1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9)辽0791民初11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锦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95元,锦州容天电器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159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高 帆
审判员 王金业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