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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东台市东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申28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男,1970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台市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5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女,1958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一审被告:东台市东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范公北路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东台市东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源市政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9民终1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法院认定***与***之间形成雇佣关系缺乏事实依据。***只是介绍人和代领报酬,工地上的记录是因为其他工人不识字,***代为记录每天的工作量以便结算工资时核对。2.***与***虽然之前存在劳务关系,但发生在本案工程之外,时间亦发生在本案之前。在本案劳务提供过程中,***担负实际的监督、管理、劳动安全教育以及支付劳动报酬等职责,***是劳务接受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雇佣一般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的期限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契约。雇佣关系是否成立,应当从雇佣是否以提供劳务为内容以及雇员是否受雇主的控制、指挥和监督。本案中,应当认定***与***之间形成雇佣关系,主要理由如下:一是根据***在一审庭审中的**,***并不认识***,***到案涉工地上从事劳务杂工工作是***安排,工资标准也是由***和***商定,***与***之间并未达成任何的雇佣协议。二是***一审出庭作证时**“***把我安排以后,我负责记他们几个人的工日,我其他不负责”,“他正常是我们的老板,***把我们安排到***那边工作……”。从***的证词中可以反映出对***等人在工地上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是***而非***。三是***等人没有从***处领取过工资,而是由***统一领取后发放。***本人并不在工地工作,其主*****等人领取工资并发放缺乏事实依据。综上,一、二审法院根据***与***此前存在劳务关系的事实,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形,认定***与***在本案中存在劳务关系并无不当,***的再审请求和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 淳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法官助理  ***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