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03民初3195号
原告:浙江中合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强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强,浙江浔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浔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能达利时装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大***山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中合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能达利时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浙江中合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中合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中合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财产保全费1040元,合计诉讼费2230元,由原告浙江中合蒂森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汪 倩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