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22民初6511号
原告:***,男,1985年7月25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法学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法学汇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华瑞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莲湖路与**街交叉口商都嘉园白佛小区1#商业楼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96155542M。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中合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强园路2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3325546431J。
法定代表人:***。
被告:郑州景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汽车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35616281XW。
法定代表人:焦喜国。
原告***与被告南华瑞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浙江中合蒂森电梯有限公司、郑州景江实业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