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503民初5134号之二
原告:湖州中合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浔区**浔镇生力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强,浙江浔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浔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主色服饰有限公,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苑街道**工业基地**期**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州中合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主色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2月1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8年2月23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湖州中合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州中合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63元,减半收取计482元,财产保全费870元,合计诉讼费1352元,由原告湖州中合蒂森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 燕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