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德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凤凰分公司

湘西自治州德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凤凰分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3123民初1379号
原告:湘西自治州德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凤凰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3MA4L266GX6,住湖南省凤凰县沱江镇城北供电公司办公楼A05-11。
负责人:龙华平,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三喜,湖南联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水,湖南联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4年8月18日出生,苗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湖南省凤凰县。
原告湘西自治州德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凤凰分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湘西自治州德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凤凰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湘西自治州德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凤凰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云海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舰渡
书 记 员 张 森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