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德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凤凰分公司

湘西自治州德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凤凰分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3123民初1381号
原告:湘西自治州德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凤凰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3MA4L266GX6,住所地:湖南省凤凰县沱江镇城北供电公司办公楼A05-11。
负责人:龙华平,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三喜,湖南联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水,湖南联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5年3月26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湖南省凤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仁辉,湖南知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湘西自治州德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凤凰分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吴云海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三喜、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仁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电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46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46000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起算日为2014年3月2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4年3月28日,案外人凤凰县边城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签订了《电气安装施工合同书》,该合同约定,凤凰县边城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田祖德、王巧荣、杨玉凤等建筑物低压线路及表计安装工程,涉案工程总价为340,000元。凤凰县边城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已依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至今仍欠付工程款146,000元。2016年9月27日,凤凰县边城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注销(注销原因:决议解散),凤凰县边城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原告承继,原告主体适格。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依法诉至贵院,愿判如所请。
原告电力公司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1、《电气安装施工合同书》,拟证明涉案工程总价为340,000元,被告至今仍欠146,000元。
证据2、《公司注销登记书》、凤凰县边城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凤凰县边城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清算报告》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凤凰县边城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泸溪县开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登记信息》、湘西自治州德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文件(州德能【2015】21号)德能电建公司关于县级集体企业改革改制机构调整的通知、《合并协议》,拟证明凤凰县边城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已注销(注销原因:决议解散),边城公司股东为原告公司、泸溪县开源有限责任公司,原告是泸溪县开源有限责任公司唯一股东,泸溪县开源有限责任公司是原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凤凰县边城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原告承继,原告具有主体资格,是适格的原告。
被告***辩称,合同是有人冒用被告的名字所签的,被告对此不知情,请求法院宣告涉案合同无效,合同中的签名、手印不是被告所为,联系电话也不是被告所有。被告认为合同是造假的,拒绝履行,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不是适格的主体,按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本案的起诉遗漏了合同当事人田祖德、王巧荣、杨玉凤,根据合同第一条的约定,原告有权起诉田祖德、王巧荣、杨玉凤。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意见以及本院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
1、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经质证,被告对三性均有异议,称从未签订此份合同书,从未根据这份合同书支付过合同价款。经审查,本院对该组证据不予认定。
2、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经质证,被告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这几组证据无法证明***欠原告的工程款。经审查,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依据本院认定的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查明案件事实如下:
2022年8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称边城公司与被告***于2014年3月28日签订《电气安装施工合同书》,现边城公司已经履行了安装施工义务,被告未依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属违约。由于原告公司承继了已注销的边城公司的债权,遂以原告公司名义向被告***起诉。被告***辩称合同是他人冒用所签,合同无效,本案已过诉讼时效。
本院认为,根据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款应在完工验收合格后付清”,但具有合同主体权利的边城公司或承继了边城公司债权的原告公司均未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被告抗辩本案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湘西自治州德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凤凰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20元,依法减半收取1,610元,由原告湘西自治州德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凤凰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吴云海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舰渡
书 记 员 张 森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九条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