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3123民初144号
原告:湘西自治州德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凤凰分公司,住湖南省凤凰县沱江镇城北供电公司办公楼A05-11。
负责人:龙华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水,湖南联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三喜,湖南联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凤凰县山江镇毛都塘村村民委员会,住湖南省凤凰县山江镇毛都塘村。
法定代表人:吴顶国。
被告:湖南省凤凰县山江镇雄龙村村民委员会,住湖南省凤凰县山江镇雄龙村。
法定代表人:龙剑峰。
原告湘西自治州德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凤凰分公司与被告湖南省凤凰县山江镇毛都塘村村民委员会、湖南省凤凰县山江镇雄龙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湘西自治州德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凤凰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湘西自治州德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凤凰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云海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舰渡
书 记 员 向世萍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