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109执6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9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被执行人:广西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江湾路6号翡丽湾T8栋B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9MA5NP5RP3A。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1月26日作出的南宁劳人仲字(2021)第704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履行如下义务:一、被执行人广西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9月15日的工资人民币8706.5元;二、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逾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西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到金融、国土、房产、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目前,被执行人广西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2年4月28日,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就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处理意见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广西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广西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消费,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尚在查封期间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期限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