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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广西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109执721号 申请执行人:***,女,壮族,1993年7月16日出生,住广西马山县。 被执行人:广西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江湾路6号翡丽湾T8栋B11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宁劳人仲字(2021)第704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费23382.2元;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251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的查控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网络资金等财产进行全面查询,冻结其名下的所有银行存款,其中扣划其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元,缴纳本案执行费251元,余款1249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至目前为止,被执行人尚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就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处理意见征询其意见,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尚在查封期间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期限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诚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