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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桂0109执恢179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宁劳人仲字(2021)第7047号仲裁裁决书。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于2022年4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由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作出(2022)桂0109执72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2年11月2日本院依职权恢复本案执行程序。其中在首执案件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扣划广西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元,2022年8月17日到本院交款22133.2元,共计执行得款23633.2元,其中缴纳本案执行费251元,余款23382.2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依据本次执行申请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251元被执行人已经缴纳,申请执行人也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宁劳人仲字(2021)第7047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