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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广西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桂0109执恢150号 ***、广西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宁劳人仲字(2021)第704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8706.5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3.向法院交纳执行费50元。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广西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书所确定义务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2022年8月25日被执行人广西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将本案执行款及执行费合计9057元汇入至本院执行款专项账户,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9057元。扣除本案执行费50元后,剩余执行案款9007元处分给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申请的执行款已全部执行到位。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宁劳人仲字(2021)第7046号仲裁裁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宁劳人仲字(2021)第7046号仲裁裁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