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82民初2092号
原告:***,男,196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被告:中基港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区武兴路********(**新城管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56080310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中基港航建设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
***诉称,2019年7月份起应聘到中基港航建设有限公司位于晋江市项目工地任班组一职。2019年8月份,因该班组成员***、***发生工伤事故,其为中基港航建设有限公司垫付***、***医疗费4980元、4760元,及税费540元。请求判令:中基港航建设有限公司立即偿还上述费用合计1028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中基港航建设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是四川省成都市**区,本院对本案不具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四川省成都市**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件:本案所适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