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2民初8894号
原告:***,男,196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被告:中基港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路86号1栋4层4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56080310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中基港航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后***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苏恬恬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颜淑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