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2民初8439号
原告:***,男,196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被告:中基港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路86号1栋4层4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56080310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中基港航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