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325执443号
申请执行人:富源县中安建筑建材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52173122912,住所: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中安街道清溪路。
法定代表人:张伟成,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8年8月9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
被执行人:富源县黄泥河镇小羊场村民委员会,住所: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黄泥河镇小羊场村民委员会小羊场村。
负责人:江化毕,系村委会主任。
申请人富源县中安建筑建材总公司与被执行人富源县黄泥河镇小羊场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富源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的(2019)云0325民初2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3月1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工程款176133.54元,同时被执行人应依法承担本案执行费2542.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富源县黄泥河镇小羊场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开始,多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富源县黄泥河镇小羊场村民委员会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信息、网络资金、证券、保险、工商、税务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依法通过富源县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登记可供执行不动产。
四、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对其生活、居住、财产等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户籍所在地有可供执行财产。
五、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同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被执行人富源县黄泥河镇小羊场村民委员会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果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时本院要求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其未能提供其他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176133.54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富源县黄泥河镇小羊场村民委员会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告知申请人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后,申请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