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筑民二(商)初字第445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辛艳茹,博爱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强
被告***
第三人中节能(贵州)建筑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国家高新区金阳科技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465室。
法定代表人李树平。
原告***与被告李强、***、中节能(贵州)建筑能源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 俊
代理审判员 庞 敏
代理审判员 彭 攀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