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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恒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02民初5977号 原告:**,男,198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红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恒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小新地组团306国道东、铁南大街南天丰商贸城A区A4号楼2-306室。 法定代表人:杜鲲鹏,职务不详。 被告:杜鲲鹏,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第三人:***,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原告**与被告赤峰恒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杜鲲鹏、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诉请: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9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