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02民初5977号
原告:**,男,198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红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恒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小新地组团306国道东、铁南大街南天丰商贸城A区A4号楼2-306室。
法定代表人:杜鲲鹏,职务不详。
被告:杜鲲鹏,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第三人:***,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原告**与被告赤峰恒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杜鲲鹏、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诉请: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9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