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02民初7942号
原告:***,女,1968年11月25日出生,住赤峰市。
被告:赤峰恒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诉被告赤峰恒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O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冯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