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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赤峰恒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杜鲲鹏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402民初5775号 原告:***,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恒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小新地组团306国道东、铁南大街南天丰商贸城A区A4号楼2-306。 法定代表人:杜鲲鹏,经理。 被告:杜鲲鹏,男,198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 被告:***,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宁城县。 原告***与被告赤峰恒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杜鲲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林晓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