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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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402民初5774号
原告:***,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恒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小新地组团306国道东、铁南大街南天丰商贸城A区A4号楼2-306。
法定代表人:杜鲲鹏,经理。
被告:杜鲲鹏,男,198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
被告:***,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宁城县。
原告***与被告赤峰恒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杜鲲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林晓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