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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赤峰恒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404民初8334号 原告**,男,1980年12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无职业,现住赤峰市。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昭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恒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恒茂大厦**.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赤峰恒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赤峰恒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赤峰恒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亮 审 判 员 *** 二O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