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1民终79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骊通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秦陵街道办事处官郑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西安骊通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副经理,住西安市临潼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又名*权利),男,1959年2月9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临潼区村民,住西安市临潼区。
上诉人西安骊通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骊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5民初14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骊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骊通公司向本院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事实和理由:其持有的土地证对该用地范围及界址有清楚的记载,***持有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对其拥有的宅基地位置划分明确,双方不存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私自拆除骊通公司所有的厕所及部分围墙,占有该土地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
***辩称,1996年其购买的地皮和马额道班相邻,地皮是村干部指定的,村上给其办了证,临潼区国土资源局也向其颁发了土地证。本案诉争的被拆除了围墙和厕所的地块使用权是***所有。其多年来一直在外打工,2015过年时才发现骊通公司在其土地上盖了厕所,其找过骊通公司和街办,街办让***拆除。
骊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归还非法占用土地,并立即恢复道班围墙及厕所原貌;2、诉讼费由***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骊通公司、***产生纠纷的原因在于土地使用权产生争议,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依法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故该涉案土地使用权的争议,应先由人民政府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骊通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骊通公司、***提交的土地权属证书不能明确双方争议地块处的土地界址。该纠纷的实质是土地使用权纠纷。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依法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故骊通公司、***对涉案土地使用权的争议,应先由人民政府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骊通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楚涵
代理审判员*帅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