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荔鑫朝阳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宏润达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荔鑫朝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582民初89号
原告:陕西宏润达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海峰,陕西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伟,陕西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荔鑫朝阳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朝阳,执行董事。
原告陕西宏润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荔鑫朝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原告陕西宏润达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宏润达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宏润达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11元,减收6455元,由陕西宏润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6456元。
审判员  张建军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