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荔鑫朝阳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荔鑫朝阳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211执异49号
异议人(案外人):陕西荔鑫朝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两宜镇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冯朝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薇,女,该公司职员。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0月25日出生,回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被执行人:鲁长俊,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执行人:***,女,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蛟河市。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鲁长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陕西荔鑫朝阳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荔鑫公司)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荔鑫公司称:1.农安县2017年高标准农田项目(15)标段工程款系异议人依据施工合同应收的工程款,与鲁长俊无关。执行裁定书认定扣划的100万元系被执行人鲁长俊应收款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2.荔鑫公司与项目发包人农安县国土资源局在工程款结算过程中,由荔鑫公司向发包人开具工程款发票后,发包人将工程款项转入荔鑫公司对公账户。3.法院的扣划行为侵犯了荔鑫公司的合法权利,造成企业无法正常进行。综上,请求法院撤销(2022)吉0211执38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扣划的农安县2017年高标准农田项目(15)标段工程款100万元返还给荔鑫公司。
本院查明:2018年9月10日,本院本院作出(2018)吉0211民初2646号之四民事裁定书,冻结案外人荔鑫公司(标明为实际施工人为被执行人鲁长俊)承建的农安县2017年高标准农田项目(15)标段工程款100万元。2022年6月9日,本院作出(2022)吉0211执38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扣划被执行人鲁长俊在农安县自然资源局应收款100万元。案外人荔鑫公司以100万元与被执行人鲁长俊无关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案外人以本案扣划的工程款系案外人所有为由对本案执行的工程款提出排除执行的异议,但案外人所提供的转款回单复印件、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施工合同书》复印件等书证不能证明被执行人鲁长俊不是实际施工人,且该书证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均系待证事实。在执行程序中,本院对此仅进行形式审查,若存在实体权利争议,可通过诉讼程序确认解决。故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鲁长俊财产的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排除强制执行的证据不足,本院对其异议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陕西荔鑫朝阳建设有限公的异议请求。
如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
审判长  赵浚淇
审判员  尹长征
审判员  单 军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