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荔鑫朝阳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荔鑫朝阳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7民特8号
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8楼809、8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603。
法定代表人:康霏,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简万钧,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亮,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陕西荔鑫朝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356714710X8。
法定代表人:冯朝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梅,陕西东康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荔鑫朝阳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汉中仲裁委作出的汉仲裁字(2022)188号裁决书。事实和理由:一、汉仲裁字(2022)188号裁决书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予以撤销。荔鑫朝阳公司在仲裁庭审后补充提交了一份《亲属关系证明》,但该证据申请人从未见过,更未质证,《亲属关系证明》是证明荔鑫朝阳公司是否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关键证据,汉中仲裁委在该证据未经质证的情况下作出裁决,仲裁程序已经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二、汉仲裁字(2022)188号裁决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如果荔鑫朝阳公司根据汉仲裁字(2022)188号裁决书取得200000元保险金,荔鑫朝阳公司因刘某某的死亡共计取得保险金600000元,即使荔鑫朝阳公司向刘某某的继承人赔付490000元为真,荔鑫朝阳公司也因刘某某的死亡获利110000元,严重违反公序良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三、仲裁庭组成违反法定程序。本案仲裁员张建平律师在2019年以来,有四件案件与本案申请人的代理人简万钧律师作为案件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而张建平律师代理的当事人在四案中均败诉,如此过往,完全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裁决。根据《仲裁法》三十四条的规定,张建平律师应主动回避,但未回避。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予以撤销。四、裁决书认定的事实以及法律适用均存在严重错误,应当予以撤销。
陕西荔鑫朝阳建设有限公司称,一、汉中仲裁委员会作为裁判依据的证据均经过双方质证,申请人称仲裁违反法定程序,与事实、法律规定不符。二、汉仲裁字(2022)188号裁决书不存在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除《保险合同权利转让声明书》涉及的赔偿金额外,荔鑫朝阳公司还垫付了医疗费、亲属处理后续事宜的相关费用,不存在从中获利11万元的事实,这纯属申请人的主观臆断,也与其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无关。三、本案仲裁员张建平不存在回避的情形,且申请人已经主动放弃申请回避的权利,申请人称仲裁庭组成违反法定程序,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四、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经审查查明,2022年11月22日,汉中仲裁委员会作出汉仲裁字(2022)188号裁决:一、被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向申请人陕西荔鑫朝阳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200000元;二、驳回申请人陕西荔鑫朝阳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提交以下证据:第一组,汉仲裁字(2022)188号裁决书,荔鑫朝阳仲裁证据一套,汉中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证明汉中仲裁委员会在《亲属关系证明》未经质证的情况下作出裁决,仲裁程序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裁决书应予撤销;第二组,(2019)陕07民终369号民事判决书,(2021)陕0702行初30号行政判决,(2021)陕07行终79号行政判决书,证明仲裁员应当回避未回避,仲裁员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裁决书应予撤销;第三组,转账声明,转账授权书,证明裁决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裁定撤销。经质证,荔鑫朝阳公司对第一、二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对第三组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经审查,本院对第一、二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对第三组证据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人民法院仅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进行程序审查,不涉及案件实体内容。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证据问题,汉中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汉仲裁字(2022)188号裁决书中作为裁判依据的证据均经过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质证,《亲属关系证明》在仲裁卷以及仲裁裁决书中均未有记载,申请人称《亲属关系证明》未经质证就作为仲裁裁决的定案依据,没有事实根据。至于申请人对《保险合同权利转让声明书》中的亲属关系身份持疑,此节属于实体审理的内容,不属于本案仅做程序审查的范围。对于申请人提出的仲裁员回避问题,仲裁开庭审时已明确告知了双方有申请回避的权利,申请人亦表示“无需申请回避”,现以仲裁员曾与申请人方代理人同代理过其他案件为由主张仲裁庭的组成违法,该理由显不能成立。对于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没有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撤销仲裁裁决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新星
审 判 员 仵瑞梅
审 判 员 曹建祥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雅泽
书 记 员 王 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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