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荔鑫朝阳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博泰水利设施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523执保417号 立案庭: 关于申请人山东博泰水利设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荔鑫朝阳建设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纠纷一案,依据你庭移送的(2023)陕0523财保122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对被申请人***、陕西荔鑫朝阳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在75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案已在申请人山东博泰水利设施有限公司申请范围内足额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案以足额保全方式结案。 附:财产控制反馈信息表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