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867号
原告:***,男,199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奥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街道。
法定代表人:韩继深,经理。
被告:山东智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龙泉街道。
法定代表人:曹友龙,经理。
原告***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奥能源有限公司、山东智能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穆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倪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