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83民初668号
原告:**俊,男,199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现住迁安市。
被告:***,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英县,现住迁安市。
被告:山东智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龙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曹友龙,职位:执行董事。
原告**俊与被告山东智能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因双方自行和解,原告**俊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元,减半收取计62元,由原告**俊负担。
审判员 王 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蔡丽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