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83民初643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科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充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东滩路5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742415192。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山东智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龙山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30671324M。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原告***诉被告充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智能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彬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