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728执176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菏泽永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菏泽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丁建立,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中科国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菏泽永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中科国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7民终15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国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北京中科国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边嫚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