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728执保998号之三
申请人:菏泽建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576623665X.
被申请人: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550934027B.
被申请人:北京中科国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7577022312.
关于菏泽建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科国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9年9月25日作出的(2019)鲁1728民初4644裁定书,继续冻结被申请人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科国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0000元.本院对申请人申请事项保全完毕。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20)鲁1728执保9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金奎
二〇二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张雪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