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永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菏泽建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菏泽永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728执保998号之三

申请人:菏泽建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576623665X.

被申请人: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550934027B.

被申请人:北京中科国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7577022312.

关于菏泽建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科国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9年9月25日作出的(2019)鲁1728民初4644裁定书,继续冻结被申请人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科国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0000元.本院对申请人申请事项保全完毕。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20)鲁1728执保9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金奎

二〇二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张雪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