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3执保444号
申请人:***,男,198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
被申请人: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佃户屯办事处前崔楼社区商住楼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550934027B。
法定代表人:丁建立,经理。
被申请人:郑必生,男,1956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必生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必生名下银行存款2385102元。本院依法作出(2022)鲁1723民初164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必生名下银行存款2385102元。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冻结被申请人郑必生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y.com帐户存款最高限额99万元,实际冻结3013.85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武县振兴街支行6217××××0137帐户存款最高限额2385102元,实际冻结8.07元。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向阳支行0402××××8876账户存款最高限额2385102元,实际冻结5.96元。以上帐户冻结期限均一年(自2022年7月13日起至2023年7月13日止)。于2022年7月14日冻结被申请人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菏泽开发支行1609××××7797存款最高限额2385102元,实际冻结0.01元。在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屯支行3040××××0376,0存款最高限额2385102元,实际冻结0.04元。以上帐户冻结期限均一年(自2022年7月14日起至2023年7月14日止)。本案部分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2)鲁1723执保444号案件部分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李国霞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 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