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永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菏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3执26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0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执行人: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550934027B。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佃户屯办事处前崔楼社区商住楼7楼。
法定代表人:丁建立,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723民初22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22年0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02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乔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武县人民法院(2020)鲁1723民初2298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连领
审判员  田海军
审判员  李国霞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田乃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