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永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菏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3民初2241号
原告:***,男,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成武县。
被告: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佃户屯办事处崔楼社区商住楼7楼。
法定代表人:丁建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利,菏泽牡丹北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珍,女,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西省万荣县。
被告:***,男,1956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临海市。
原告***与被告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2022年1月2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田晓芳
人民陪审员  闫红英
人民陪审员  朱岱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祝苏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