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03财保39号
申请人:菏泽市定陶区神固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定陶区冉堌镇五棉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定陶县定陶镇东城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定陶区东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1月1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
申请人菏泽市定陶区神固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菏泽市定陶区神固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菏泽市定陶区神固商砼有限责任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许淑贞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