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03财保114号
申请人:***,男,198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
申请人:***,男,199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
被申请人:**,男,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被申请人:定陶县定陶镇东城建筑工程公司,住菏泽市定陶区天中街道办事处兴华路与范阳路交叉路口。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5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5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