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陶县定陶镇东城建筑工程公司

山东合晟商贸有限公司与定陶县定陶镇东城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425民初3612号
原告:山东合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城区黄河大道**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定陶县定陶镇东城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县城东关div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吴哲
原告山东合晟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定陶县定陶镇东城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原告山东合晟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合晟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合晟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5元,由原告山东合晟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