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路蚌埠皖铁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上海铁路蚌埠皖铁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蚌埠交通医院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302执24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铁路蚌埠皖铁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延安南路17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49900314Q。
法定代表人:杨吉顺
被执行人:蚌埠交通医院(蚌埠现代中西医结合医院),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淮河路5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40300728499318R。
法定代表人:赵艳秋
上海铁路蚌埠皖铁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蚌埠交通医院(蚌埠现代中西医结合医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302民初2165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被告蚌埠交通医院(蚌埠现代中西医结合医院)支付原告上海铁路蚌埠皖铁起重机械有限公司2021年1月-7月房屋租金903333.33元及违约金3万元,合计933333.33元。按如下期限支付:2021年12月15日以前支付租金12万元和违约金3万元;2022年4月30日以前支付203333.33元;2022年8月30日以前支付剩余租金58万元。二、被告蚌埠交通医院(蚌埠现代中西医结合医院)支付原告上海铁路蚌埠皖铁起重机械有限公司2021年8月至12月房屋租金66.67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55元减半收取7927.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2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在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并在送达后七日内向本院报告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状况。
2、期限届满,被执行人未按财产报告令的要求申报财产,本院制作(2022)皖0302执2498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蚌埠交通医院(蚌埠现代中西医结合医院)发布限制消费令,具体信息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3、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安徽法院“点对点”执行办案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劵、车辆、互联网银行等财产情况以及通过人行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信息进行查询。根据总对总反馈,被执行人开设有数个银行账户及网络账户,只有极少量余额,轮候冻结其银行账户。
4、本院前往蚌埠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未查到不动产信息。
5、本院以书面约谈的方式将上述的财产查控及采取的执行措施等执行情况如实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明确告知若提供不了新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本院即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五年内,每六个月本院将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等财产信息查询一次,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随即恢复执行。若搜索五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不再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此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综上,无论是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还是前往相关部门和被执行人居住地实际调查,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此,可以认定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加之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失信和限制消费惩戒,并将相关执行情况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法律后果等如实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四条(一)项、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302民初2165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松
审 判 员  王 玮
审 判 员  刘正举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蒲春枝
书 记 员  朱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