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路蚌埠皖铁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上海铁路蚌埠皖铁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大冶市新冶特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鄂0281民初140号

原告:上海铁路蚌埠皖铁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延安南路1709号。

法定代表人:杨吉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学文,北京大成(黄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大冶市新冶特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金湖马叫。

法定代表人:徐文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钧安、商靓(实习),湖北楚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上海铁路蚌埠皖铁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冶市新冶特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卢凌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铁路蚌埠皖铁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8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付款所产生的资金占用损失161199.99元(自2015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19年12月25日),后续顺延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大冶市新冶特钢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支付原告上海铁路蚌埠皖铁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货款3800元,并补偿原告上海铁路蚌埠皖铁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资金占用利息损失40000元,合计43800元,定于2020年4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原告上海铁路蚌埠皖铁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用1800元,由原告上海铁路蚌埠皖铁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卢凌云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郭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