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泉县恒韵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突泉县恒韵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蒙嘉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2224民初55号之一

原告:突泉县恒韵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欣为,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胡建华,男,199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群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

诉讼委托代理人:陈龙,男,1988年2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群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突泉镇内。

被告:内蒙古蒙嘉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金才,董事长。

被告:***,男,197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群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突泉镇内。

原告突泉县恒韵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蒙嘉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突泉县恒韵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突泉县恒韵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起诉。

审判长 田守国

审判员 鲍利民

审判员 米长怡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姚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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