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基诺德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与佛山市顺德区基诺德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2071民初15133号
原告:***,男,199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基诺德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二环路**顺德智富园**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90543204L。
法定代表人:郭金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基诺德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基诺德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4元,减半收取为107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贺铁斌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林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