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621民初5350-1号
原告:南通信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南城街道祖师庙振兴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金海岸国际商业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开发区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通信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金海岸国际商业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南通信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信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信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940元减半收取8970元,由原告南通信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丁 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