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邺鑫利(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冶鑫利(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道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02民初11826号 原告:中冶鑫利(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平安路5号4幢DY032。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珂,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道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99号浦发国际金融中心9号楼26层260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华侨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柳湖街***路1号柳湖街道办事处6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冶鑫利(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道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华侨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中冶鑫利(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双方就涉案工程量争议较大,双方需要核对,现原告中冶鑫利(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冶鑫利(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冶鑫利(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