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02民初11826号
原告:中冶鑫利(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平安路5号4幢DY032。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珂,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道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99号浦发国际金融中心9号楼26层260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华侨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柳湖街***路1号柳湖街道办事处6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冶鑫利(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道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华侨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中冶鑫利(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双方就涉案工程量争议较大,双方需要核对,现原告中冶鑫利(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冶鑫利(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冶鑫利(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