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鑫利(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广国际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5民初11034号
原告:中冶鑫利(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闻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广国际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冶鑫利(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广国际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冶鑫利(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冶鑫利(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