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622财保21号
申请人:安徽文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江南产业集中区**大道与汉江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97103234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富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电子商务孵化园创业大厦4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MA2UMK141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安徽文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亳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富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安徽周支行的存款85250元,账号2001××××001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以85250元的保险提供担保。2022年1月24日,亳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文香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富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安徽周支行的存款85250元,账号2001××××0014,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873元,由申请人安徽文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