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10712号
原告:安徽文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江南产业集中区科技孵化园C2厂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睿三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临江大道98号*****万达广场(二期)13栋20层13室。
法定代表人:**。
在本院审理原告安徽文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睿三和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文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文香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文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元,由安徽文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 科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刘 娇
书 记 员 戴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