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文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睿三和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10712号 原告:安徽文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江南产业集中区科技孵化园C2厂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睿三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临江大道98号*****万达广场(二期)13栋20层13室。 法定代表人:**。 在本院审理原告安徽文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睿三和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文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文香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文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元,由安徽文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 科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刘 娇 书  记  员   戴 颖